申辨條件:

凡年滿18歲之國民

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。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
貸款期數 :

最低:3期-最長:無限制

當舖業之滿當期限,不得少於三個月,少於三個月者,概以三個月(3期)計之;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  註:期以月計算


當舖利率:

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及費用

月息百分之2.5 (每萬元250元) 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

前項費用為收當金額百分之五(每萬元500元)

典當借款須知: